外国人:本人无所在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驻华使领馆认证的配偶证明,或本人无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配偶证明。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由与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和中国驻该国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或者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结婚登记有手续费吗?
《北京市婚姻登记规范》(京婚姻发〔2016〕177号)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因此不收取手续费。
七。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如果结婚证丢了,可以补办一个。
条件是: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并已依法登记结婚,时至今日仍是如此。所需材料为: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提交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原件;(二)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婚姻登记记录;(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补办婚姻登记证的,再次补办。
目前,本市已实行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跨部门共享。任何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业务时,都可以当场通过馆际互借系统查阅和办理婚姻登记档案,无需到档案部门办理。
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规范》,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且有婚姻登记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时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结婚登记日期、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分别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
可以去北京任何一个区级婚姻登记处。
发现婚姻登记时间较早,登记档案丢失或难以核实的;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规范》(京婚姻房发〔2016〕177号)第九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核实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核实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当事人可以书面说明调取档案的情况,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户籍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籍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单位盖章的记录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两个近亲属声明双方是夫妻的声明;
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明;
相关部门备案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
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必须同时在场才能办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标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的;(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持有离婚协议书,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结婚证;(6)双方各提交2张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
九。双方外地户籍人员可以在北京办理离婚手续吗?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mainland China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台湾省居民和mainland China华侨自愿离婚的,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双方都是在外地登记的,双方需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十、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计算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