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兴奋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和公平竞争,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修订后的《体育法》新增“反兴奋剂”一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成立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国家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这些规定再次表明了中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态度。
关于弘扬中国体育精神,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艰苦奋斗”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体育精神,反映了中国体育事业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追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体育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体育法》在总则中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提出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尊重科学的原则。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明确了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第五章“反兴奋剂”中提出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的竞技体育。通过《体育法》中“中国体育精神”的规定及其在具体条款中的落实,将进一步激发体育人勇于担当、自强不息的精神,向社会传递更多正能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关于体育组织。该组织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新《体育法》将“体育社会团体”改为“体育组织”,明确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界定了“制定相应的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等业务范围;本文界定了体育行政部门与单项体育协会的关系。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新《体育法》在对单项体育协会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实践基础上,为体育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体育仲裁。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体育法》增加“体育仲裁”一章,明确国家应当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地解决体育纠纷。本章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基本制度,确定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规则,明确了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其他仲裁制度、法院管辖的关系,规定了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的设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强化体育领域的法律规则意识,开辟新的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公正地解决体育纠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内纠纷的国际化。
关于监督管理。近年来,体育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体育市场蓬勃发展,但各种体育市场乱象也层出不穷。为加强对体育产业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因突发事件及时中止体育赛事的“熔断机制”;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新增体育项目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可;建立健全举办高风险体育赛事和举办高风险体育赛事的行政许可制度;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的保障。
关于对外体育交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外体育交流日益活跃,体育工作不断深化。体育已经成为人们心灵的重要桥梁。新《体育法》将原总则中的“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增加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国家强调鼓励对外体育交流,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