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动物表演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对动物表演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2010年,住建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意见》规定"各地动物园和其他公园要立即进行各类动物表演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禁止将动物园、公园动物展区、动物场馆场地或园内动物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存在上述问题的动物园、公园要限期整改,尽早恢复动物园的公益性质"。但《意见》并非法律,只要动物园或马戏团有相关合法完善的手续,那么动物表演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将虐待野生动物列为禁止性行为,但却没有进一步量化"虐待"的具体定义,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问责、处理时就缺乏具体的参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明显的空白。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小象莫莉是幸运的,得益于一出生就自带光环的"小公主"称号,莫莉的遭遇能够被及时曝光,莫莉对爱象人士的号召力促使其能最终逃离沁阳和生森林动物乐园,不必再辗转于不同表演场中供人戏耍。
莫莉的回家不能仅仅作为该事件的终点,而更应该成为整治类似事件的起点,我们要看到千千万万个深陷动物表演苦海的"莫莉",用实际行动拒绝动物表演,向更多的人传递不为马戏买单的理念,用更多的力量呼吁为保护动物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