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停车资源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停车资源;
(二)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三)故意拆分租期化整为零以规避财政审批;
(四)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国有停车资源日常管理,盘活闲置公共停车资源,提高国有停车资源使用效益。对出租国有停车资源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占有、使用国有停车资源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属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停车资源出租审批(备案)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区属国企。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