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队复员军官、志愿兵、战士、大中专毕业生、辞职辞退人员须出具人事代理手册。
(四)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批准,双方签订人才租赁合同。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被租赁人才原则上是办理人事代理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定期向人才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有:
(一)被租赁人才的工资费用;
(二)被租赁人才的保险费用;
(三)按照双方协议比例提取的租赁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被租赁人才的工资并代缴各类保险。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人才服务机构及被租赁人才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