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为依据,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性选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
(四)坚持把岗位安排同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符合在钦州市市直单位和市辖城区计划分配的团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
四、核定岗位(单位)
(一)团职干部
团职干部核定岗位(单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并结合军转干部个人特长、安置意向提出相应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报市委审定。
(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的岗位(单位)核定,由市编办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安置数1︰1.5的比例提供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用编制,市军转办根据提供的可用编制单位拟制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
五、竞争选岗办法
(一)考试
1、团职干部
采取面试的方式,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通过无领导小组讨论形式,由军转干部对给予的题目进行答辩,考官打分,总分100分。
2、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
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市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公文和计算机基础知识等,总分100分。
(二)考核
主要根据军转干部在部队的军龄、职级、任职年限、军(警)衔、学历学位、参战经历、奖惩、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时间、伤残等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驻钦州部队政治部门根据档案记载以及与档案材料相对应的部队军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证件、证书、证章,按照“基本素质”、“综合表现”和“政策照顾”三部分进行量化赋分。考核截止日期为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
1、基本素质分
(1)军龄:服役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按0.5分计算。地方院校毕业直接入伍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2)职级:以批准转业时取得的职级为准。正排级(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级(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级(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级(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级(技术十级)计13分。担任连营主官的另加3分;担任连营级领导职务的另加1分。副团级(技术九级)计16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正团级(技术八级)计18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副师级(技术七级)计21分。
(3)任职年限:任现职满一年的计1分,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按0.5分计算。
(4)军(警)衔:以批准转业时所授衔级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每满一年计0.5分,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按0.25分计算。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5)学历学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位、学历,高中(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本科计5分;大学本科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的计6分;大学本科并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的计7分、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的计7分;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取得相应硕士学位的计8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以上学历、学位计分均按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计分。
2、综合表现分
(1)参战加分:有作战经历(边境自卫反击战、平暴、反恐、国际维和)的计10分,有非战争军事行动经历(国家层面以上的军事演习、海上护航、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及其它特大自然灾害)的计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