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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加分材料说明 | |||||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提供材料 | 分值 | 备注 |
基 | 文化程度 | 大专(高职) | 毕业证书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之后获得的学历)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之前获得的学历)。 | 30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础 | 大学本科 | 60 | |||
分 | 硕士研究生 | 100 | |||
博士研究生 | 200 | ||||
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 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 |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10 | 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 |
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 | 2.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20 | 执业资格证书除外,例如教师证、律师证等 | ||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 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含有申请人持有境外职业资格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相关信息的发文 | 30 | |||
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 | 注:以上3类材料任意提供一类 | 60 | |||
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 | 100 | ||||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