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邮寄审批
委托许可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
许可对象:本辖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
许可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4条、湘食药监发[2006]1号文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即日(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时间、听证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本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2、申请人是本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
3、申请人是本辖区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
4、申请人是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教学科研单位。
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6、保证本次收件单位为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证明;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7-620423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注册安监科执法人员。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省局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即日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3、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执法人员、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审发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4、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5、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