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所需毒性药品审批
5、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三、监督(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证明批件呈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证明批件呈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注册安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由药品注册安监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证明》,加盖印章后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办理《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证明》的,药品注册安监科工作人员将写明理由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份)送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6、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