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私设“景点”为何存在?如何从根源上依法整治私设“景点”?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北京市律师协会文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
对话
记者:您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因是什么?
支振锋: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私设“景点”没有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一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要求,特别是建设旅游设施、接待众多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甚至可能会破坏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违反旅游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正规景区开放应当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然后才能经价格部门审批后进行收费,这是一种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而私设“景点”可能并不具备正规景区的这些条件,或因为提供的旅游服务不规范引发纠纷,或因为旅游安全设施有瑕疵造成游客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破坏了我国旅游市场秩序。
文化和旅游部因此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游客权益。
记者:当下私设“景点”现象为何泛滥?
马丽红:一是市场逐利行为。我国旅游资源丰富,人口众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业蓬勃发展,因此一些人通过私设“景点”以期挣快钱牟取利益。二是现有景点数量不足,旺季时人满为患,门票价格高,景点及周边食宿价格也会飙升,不仅降低了旅游舒适度,也提升了消费者的旅游成本。三是现有景点未能满足消费升级的需要,各景点同质化严重,旅游项目缺乏创新,旅游体验差,对资深游客吸引力不足。
支振锋:私设“景点”的存在,与现有景区数量过少、景区价格过高、景区服务难以满足旅游需要有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追求多元化、个性化的旅游体验,比如自由行看路上的风景、夜晚在野外搭帐篷看星星,但现有的景区服务难以满足这种旅游需求。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不足,没有对这些私设“景点”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
另外,根据旅游法规定,我国的旅游业被界定为旅游事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但在旅游实践中,旅游业更多表现为一个旅游产业,偏离了旅游业原本的“事业”属性,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大受限制。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旅游事业产业化,个别地方把原本应该公益性开放的大好河山圈成旅游景区,景区价格过高、景区服务还不好,客观上催生了私设“景点”现象。
记者:私设“景点”的走红,也与网络社交媒体的推广有关,该怎样看待在线旅游平台的宣传推介?
马丽红: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进行广告推介宣传已经成为常态,一些游客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即时性、多样性获取各种信息,而这些广告信息也会间接影响游客的行为选择。平台虽然不是广告信息的发布者,但是也应对所发布的广告信息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这种审查义务介于完全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属于高度的注意义务,即要求平台按照专业人而非普通人的标准审查广告。
简单而言,平台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对相关信息进行查验,比如信息发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联系方式等;对广告信息内容进行合规审查,如所发布信息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内容;对于被投诉、举报的不实信息,平台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应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