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决定面向社会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招聘岗位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本次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5人(其中:人力资源市场4人,服务大厅1人),择优录取。
二、报名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残疾人。
(7)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8)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10)烈属。
(11)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2)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困难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13)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