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部是学校根据学科群或学科门类特点,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学科布局、强化优势学科群和优势专业群而设立的学术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与相关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 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 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六)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 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召集党委(党总支)会议。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等重要学术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除学院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七条 教学机构(系、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基层组织由学校按学科、专业而设置,承担具体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符合学校整体事业规划。捐赠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一)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