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O表示,确定用户是否在谷歌处理数据过程中拥有选择权至关重要。
新修订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选择是竞争法的主要目标。“企业要求用户同意其数据处理条款,却未充分给予用户决定是否以及出于何种目的处理此类数据的选择权”等行为,被认为会对跨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能通过这种方式收集到大量与竞争相关的数据,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阻碍其他企业的发展。
目前,欧盟还未展开过关于滥用用户数据或隐私的反垄断执法。在刘旭看来,先后对脸书、谷歌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德国在这方面是先行者,其经验极具借鉴价值。
“如今,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一种生产资料。德国的执法不仅严谨,而且具有开创性,效率也比欧盟要高,可以及时预防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导致更多市场的竞争被扭曲。这让德国执法者能够更早地在此领域积累执法经验和话语权。”刘旭说。
事实上,这并非德国首次将数据保护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命题。
2019年初,德国监管大锤砸向Facebook,裁定其在收集、合并和使用用户数据方面滥用了其市场主导地位。
根据当时Facebook的政策,用户只有允许Facebook通过旗下平台(如Whatsapp和Instagram)或其他使用Facebook商业工具(如“喜欢”按钮,Facebook账号登录等)的第三方网站和软件收集其个人信息,才能使用Facebook的服务。
受制于Facebook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在无替代选择的情况下,往往只能接受其使用条款,丧失了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FCO认为,Facebook的服务条款提供构成“剥削式商业条款”。
FCO要求Facebook修改政策条款并据此调整相关数据处理活动,仅得在取得用户“自愿同意”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其旗下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站和软件中收集的用户数据,并将其整合至用户Facebook账号中。
目前,该案仍在法庭审理中。
对国内具有启发性
2021年1月,《德国竞争法》第十次修订生效,其中的关键条文加强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干预权,使之可更早、更有效地干预大型数字公司的反竞争行为。在此次调查谷歌之前,德国已经相继剑指Facebook和亚马逊。
面对调查,谷歌新闻发言人布雷默(Ralf Bremer)回应称,将与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人们使用谷歌是因为其服务有帮助,而并非因找不到替代品而被迫使用。并且谷歌用户拥有个人数据的控制权。”
刘旭分析,调查本身对谷歌的影响可能不会太大。基于谷歌的体量,即使是顶格处罚,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过九牛一毛,短期内其市场地位不可能被动摇。
最直接的影响可能是,谷歌需要改变其使用用户数据的方式,如承诺采集数据前先进行询问或告知,要求用户通过手动甚至滑动拖条、输入密码等方式明确授权等。另外,谷歌也应当在其平台上提供其他服务时放弃对竞争对手的排斥或歧视措施。而谷歌可能采取的这些整改措施,也将被其他竞争对手效仿。
“这意味着谷歌和竞争执法者有望成为搜索引擎市场或者跨市场平台规则的共同制定者。它最终被执法机构认定的规则,也将会是其他竞争对手能够普遍接受的下限规则。”刘旭说。
刘旭认为,无论德国后续如何执法,这个审查跨市场平台垄断的案件都对中国极具启发意义。此前淘宝和飞书通过媒体向喊话,希望审批它们的小程序进入生态,以及抖音起诉腾讯,要求QQ停止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等。但是,人们可能只看到了巨头之间的大战,却忽略了许多无法发声的中小企业。
“巨头之间屏蔽的行为,还会在许多互联网服务市场细分广泛影响被巨头视作潜在颠覆者的中小企业。它们往往无法引发公众的注意,最终只能被巨头排挤或让巨头参股。我曾将互联网行业比喻为生态环境,当中小企业在巨头营造的网络生态下被注入巨头的基因或技术标准时,就会诱发类似近亲繁殖的后果。如果平台经济的‘生物多样性’受到了破坏,市场上也就少了许多独立的创新和更多元的发展。这不仅很可惜,而且还会让分散风险的竞争机制失灵,导致各类风险的积聚乃至失控。”刘旭说。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