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