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