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100.0%
蔬菜制品
45
100.0%
薯类和膨化食品
1
100.0%
水产制品
2
100.0%
水果制品
2
100.0%
速冻食品
20
100.0%
糖果制品
6
100.0%
调味品
35
100.0%
饮料
20
100.0%
合计
856
15
98.2%
二、检测检验机构
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锐德安正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等。
三、分析及评价
1、2021年11月份抽样的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豆类、食用农产品-水果类、食用农产品-鲜蛋、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产品经检测全部合格,总体情况较好。
2、部分餐饮食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9批次不合格均为餐饮具,根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为微生物限量指标,在餐饮具中不得检出。
3、部分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啶虫脒、恩诺沙星、镉(以Cd计)、恩诺沙星 、甲氧苄啶。其中1批次五花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合格,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其残留物在五花肉中不得检出;1批次蔬菜啶虫脒不合格,根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啶虫脒为可以在蔬菜中使用的杀虫剂,在毛毛菜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mg/kg;3批次水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鳊鱼恩诺沙星不合格,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恩诺沙星为可以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在鳊鱼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μg/kg,1批次梭子蟹镉(以Cd计)不合格,根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镉在甲壳类水产品的限量值为0.5mg/kg,1批次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合格,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两种均为可以在水产品使用的兽药,恩诺沙星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μg/kg,甲氧苄啶的残留量不得超过50μg/kg。
4、个别肉制品检出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产品为1批次咸猪脚,根据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为理化指标,在腌腊肉制品在不得超过0.5g/100g。
2021年11月不合格食品信息明细表
序号 | 标称生产(供应)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供应)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环节(生产/流通/餐饮) | 样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1 | / | / | 杭州萧山新街街道衢龙汇饭店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一区块3幢102、103、122、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