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这里,“劳动”不再是义务,而是国家应该保障的权利。什么是“应该保障的权利”呢?就是当我们完成劳动任务时,法律应该保障我们获得合理报酬等等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权利”与“义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如果我们不想工作或不需要工作,完全可以放弃劳动的权利——可放弃的是手段,不可放弃的才是目的。
“劳动”从义务变成权利后,工作就变成了“手段”而不是“目的”。
不过,社会主义的《劳动法》与资本主义的《劳动法》还是有区别的,《劳动法》特意留了两个口子,一个是让公务员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所以公务员的工作不是手段,而是“为人民服务”的崇尚目的,所以不存在996的问题;另一个口子是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就是说,国家需要你无偿劳动时,你不能讲价,一讲价就变成“工具人”了。
让工作成为“人的目的”的门,仍然开了一条缝。
首发于“人神共奋(ID:tongyipaocha)”公众号,每周一篇原创,颠覆你对职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