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种勋章菊
一、个别的口述奖励;
二、队前的口述奖励;
三、通令的笔记奖励;
四、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
1935年9月29日,长征到达甘南的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原红一方面军主力)发布的《奖惩条例》规定,凡军人能尽职责,勤苦耐劳,作战特别坚勇、可作模范者,均得给予奖励,其奖励项目如次:
1.个别口述奖励;
2.队前口述奖励;
3.通令笔记奖励;
4.在各种集合中的口述奖励;
5.颁发奖品;
6.升级。
相比1933年《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奖励项目增加了两项,“升级”为最高奖励,一般仅限于初级干部,如排长升副连长、连长,连长升副营长、营长。
1936年8月3日,红军西方野战军(以红一方面军为主组成)《关于重新发布奖励与惩戒条例的训令》,规定红色军人奖励项目仍为上述六项。
除条令条例规定的奖励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还给干部颁发过奖章。另外,也根据条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如1934年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战斗员作战奖励条例》,根据缴获武器的轻重,奖励2元至100元不等。
八路军、新四军的奖励项目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关于干部奖励项目的规定大致沿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奖惩权限也没有多大变化。然而,把奖章正式写进纪律条令和奖惩条例,并在各部队广泛实施,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
1939年2月新四军政治部颁发《政治工作人员惩奖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为六项:
一、口头奖励;
二、书面奖励;
三、会议奖励;
四、发报奖励:
五、通令奖励;
六、颁发奖章。
与土地革命战争后期红军奖励项目相比,“颁发奖章”取代“升级”为最高奖励。
1939年5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有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