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种勋章菊
一、口头奖励;
二、队前奖励;
三、通令奖励;
四、纪念会上奖励;
五、物质奖励;
六、部队中名誉记名;
七、升级;
八、奖章。
在1936年《训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条奖励项目,即“部队中名誉记名”和“奖章”。“奖章”为最高奖励,根据《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只有总司令才有权授予。
1942年2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军队纪律条令(草案)》规定军队奖励分九项:
一、口头奖励;
二、队前奖励;
三、物质奖励;
四、通令奖励(并可以拍照登报表扬之);
五、纪念会上奖励;
六、部队中荣誉记名;
七、升级;
八、奖章;
九、立传。
又在1939年《纪律条例(草案)》基础上增加了“立传”一项,为最高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1943年10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又有调整:
一、口头奖励(在站队时表扬其模范行动);
二、通令奖励(有值得全部队效法的行动,在部队命令中宣布表扬);
三、纪念会场上奖励(对特别有意义的模范行动,或一贯的模范行为,在纪念大会上,例如“十月革命节”“五一节”等,宣布奖励表扬);
四、物品奖励(对于模范行动,予以需要的东西——例如表、自来水笔、衣服等);
五、赠送革命武器(对于模范行动,赠以武器——手枪、马刀等,并刻时于其上,以作纪念);
六、部队中名誉记名(对于特别优良的军人,堪为全体模范者,将其姓名永久记载于其服务的部队内,并在每次纪念会上选他为名誉主席团,以资众人效法);
七、红旗奖章(对革命有功绩者,由军事最高机关颁布命令授给);
八、红旗下照相(对革命有功者,在部队的红旗下面照相)。
相比1942年《军队纪律条令(草案)》,取消了“升级”和“立传”,“奖章”改为“红旗奖章”,增加了“红旗下照相”。当时我军还没有自己的军旗,一般以红旗代替军旗;而“红旗奖章”并没有实际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