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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我军的奖励项目
解放战争期间我军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1946年8月30日 ,晋冀鲁豫军区《关于缴获物资归公与奖励作战有功部队办法的命令》规定,由作战最高司政机关从缴获物资中提出一定数量的物资或现金(不得超过20%),对作战有功的部队和特别有功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1946年10月,苏鲁皖部队首创立功运动以后,我军各部队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立功运动,于是奖励增加了“立功”项目。记功和颁发奖章是当时干部奖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各大战略区都制定了“立功条例”或“立功办法”,以及评功、奖功的规定。奖励项目主要是围绕立功制定的,各战略区部队不尽相同。
解放战争初期由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纪律条令》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规定,取消过去小功积大功的办法,功的等级分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规定特等、一、二等功分别奖给奖章,三等功发小型奖状,四等功由连或营在快报上表扬或口头奖励,特、一、二、三等功分别由军部(野战总指挥部)、军区(纵队)、军分区(师)、团颁发嘉奖令。二等功以上发报功捷报(是寄回家的),三等功以下不发捷报。《概则》还规定,物质奖励可与战利品分配结合。
东北民主联军规定,立功分大功、小功,三小功为一大功,三大功发给奖章,奖励项目依次为小功、大功、奖章。
解放战争后期的我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
1948年6月,华东野战军《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有七项:
1.口头表扬;
2.登报表扬(并通令);
3.记功;
4.物质奖励;
5.赠予摸范称号并摄影;
6.奖状;
7.颁发人民英雄奖章。
奖励项目与抗战时期相近,“颁发人民英雄奖章”为最高奖励。华东野战军设立的“人民英雄奖章”,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四种,依据战斗、工作的功绩大小,分别颁发不同等级的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