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种勋章菊
华东野战军一等人民英雄奖章
其他部队的奖励项目也大同小异。
建国后我军奖励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军队建设,中央军委及总部机关先后多次修订颁发《纪律条令》和立功条例与奖励办法,奖励的项目有过多次变化。
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对陆、海、空军战士及班级干部使用以下奖励:
(一)嘉奖——队前、会议或通令;
(二)撤消惩戒;
(三)授予假期——即除一般的例假日外,并授予假期十日以下,准其出部队驻地或离军舰登岸;
(四)颁发奖状;
(五)授予奖品或奖金;
(六)授予军旗前照相;
(七)提前升级;
(八)授予荣誉称号;
(九)颁发奖章。
对陆、海、空军排级以上干部使用以下奖励:
(一)嘉奖——会议或通令;
(二)撤消惩戒;
(三)授予提名奖品或奖金;
(四)授予军旗前照相(对排、连级干部);
(五)提前升级;
(六)授予荣誉称号;
(七)颁发奖章。
干部的奖励项目比战士少了“授予假期”和“颁发奖状”两项。
1953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稍有调整,干部、战士都增加了“通令嘉奖”一项,战士减少了“提前升级”和“授予荣誉称号”两项。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于士兵的奖励种类如下:
(一)口头嘉奖;
(二)给予假日(二日以下);
(三)记三等功;
(四)记二等功;
(五)记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