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近日宣布退出中超联赛,停止运营,原因是“负债累累,无力维持俱乐部运营”。连续三个赛季中超俱乐部的退出,对中国足球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俱乐部退出后留下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拖欠的工资。重庆俱乐部表示,将继续通过后期的诉讼追偿、讨债、资产出售、团体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最大可能还清欠薪。但即使追回部分资金,恐怕也是杯水车薪。
俱乐部解散,意味着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很可能不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重庆的情况比较特殊。按照中国足协的准入流程,虽然俱乐部自行宣布解散,但在中国足协作出任何正式处理或纪律处罚之前,理论上俱乐部仍然具有中超参赛资格,也是中超有效的注册主体。这方面,如果有本俱乐部球员申请行业仲裁,理论上应该是可以受理的。但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即使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相关案件,但由于俱乐部的资产一直无法取得较好的成绩,基本上无法解决行业内部的欠薪问题。一旦中国足协对重庆俱乐部做出正式处理或纪律处罚,俱乐部将正式失去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球员无法申请行业仲裁。
如果俱乐部破产清算后未能清偿全部欠薪,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但是,目前对球员欠款的司法救济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仍然不予受理。
这似乎进入了一个“死胡同”。“死胡同”能“活”下去吗?
需要统一认识,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协会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纠纷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理事会或国际足联相关机构解决。”
《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的,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该规定中的“体育仲裁机构”被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认为相当于行业协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
基于上述规定,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认为涉及足球行业的纠纷应由中国足协管辖。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驳回了某玩家的再审请求。理由是:根据《体育法》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纠纷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应当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足球属于一个特殊的行业,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原审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以争议解决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北京卫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明律师表示,足协章程中“纠纷不得诉诸法庭”的表述是国际足联的要求,凸显了后者的“自治”属性。一般来说,章程应该与国际足联保持一致。但他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主体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国家司法主权高于体育产业自主权。无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球员欠薪案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都应有权依法受理。
他说,2016年人社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指出:“俱乐部应当依法与球员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球员的工作合同也是劳动合同。对欠薪有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应当受理。
周明表示,《体育法》中的“体育仲裁机构”尚未设立,也不是行业协会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如果是针对外国,其对应方应该属于具有司法职能的法定机构,比如体育仲裁院。
他还就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尽快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在二审稿中,已经确定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以后可以有法可依,避免不同认识。二是通过典型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处理球员欠薪等相关案件提供相应的指导。
周明表示,法院判决、劳动仲裁、体育仲裁裁决(体育法修改后)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在行业内适用,不具有普遍的司法属性,这也是其部分裁决无法在行业外有效执行的原因之一。目前,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已依法受理球员劳动仲裁申请和诉讼案件。通常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能作为证据。而且很多司法机构发现,涉及的标的和计算方法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很大不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作为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