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艾伦和辽宁队的僵局,看上去难破,几近“死局”。
为什么说是“死局”?有两个原因:第一,郭艾伦对辽宁队几乎没有诉求,唯一的诉求,是放他离队;第二,CBA现有的劳资规定,俱乐部拥有绝对主导权。
这就不好办了。
通常来说,僵局的解决靠谈判,你有诉求,我有诉求,双方诉求不一致,那就谈。筹码硬的,迫使对方让一步,或者你让一步,我让一步,大家和解。
郭艾伦这个事,麻烦就在于他除了离队,没有诉求,对辽宁来说,既然开出了顶薪,就算捅到了天花板。在CBA限薪之前,还可以说给我2000万,不行,只给1000万,那1500万行不行?现在D类顶薪最高600万,死规定。
郭艾伦不是要涨钱,不是要换教练,不是要当队长,也不像当年奥尼尔跟魔术队要求的那样,给我私人车库,不给我就走。他在微博上怼人,直截了当:我连约都不要了,还5年?
但凡底线是签约,总有得谈。连约都不要了,这就是最难办的地方。
按照CBA的劳资规定,郭艾伦不要辽宁队的“约”,哪儿的“约”都得不到,无论CBA哪个队。
这个“顶薪锁死”的规定,有违反劳动法的嫌疑,但CBA联盟既然敢制订,必然有法务一字不落地看过,一个标点符号都不会放过。现在的法务可厉害了,关键时刻顶用,真的顶用。
劳资规定全称《2022-2023赛季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长达242页,你能想到的,规定都给写到了。这是新赛季版本,每个赛季都会更新一版。
郭艾伦是怎样被“顶薪锁死”的呢?在这里择取相关条文。
他到期和待签的都是D类合同,俗称“顶薪”,是给队里最优秀的球员。表面看挺人性的,比如第四条规定:D类合同球员到期后可与原俱乐部或新俱乐部签署C类、D类或E类合同。初看让你眼前一亮,郭艾伦的“死局”不就有解了吗?他可以去别的球队签一份C类合同,少拿点钱。
(一) 签约年限:
1、D类合同最少签署 2 年;
2、与原俱乐部续约的最多可签署5年;与新俱乐部新签约的,最多可签署 4 年。
(二)每家俱乐部同时最多拥有3名D类合同球员。只有1名的,须为俱乐部最高工资;有2名的,则为俱乐部工资前两名,以此类推。顶薪球员薪资与其他类别合同的球员年工资差距至少50万(含)以上。
(三)俱乐部在D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符合条件的俱乐部,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向该球员提供D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
(四)D类合同球员到期后可与原俱乐部或新俱乐部签署C类、D类或E类合同。与新俱乐部签署合同的,原俱乐部按相关条款收取培养费。
(五)D类合同履行不满1年的,不允许转会;D类合同不允许租借。
而且,第三条还有这样的表述:“俱乐部在D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注意“仅有”这两个字,既然你只有D类合同的独家签约权,只能跟你签D类,那我跟别的队签C类你就管不着了吧?
然而,同样是第三条,后面还跟着一句:“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看到了没有,劳资规定在这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同一段里先说只有“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再说仍保留“独家签约权”。语文老师一定会指出前后矛盾,但语文老师说了不算。
在说完所有类别的签约或续约规定后,在总第四十八条,还埋了一个武器:“因某一方自身原因未配合完成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CBA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主张相关权利。”这里的“主张相关权利”,就是让联盟出面,迫你就范。
第四十八条 以上所有国内球员标准合同中,行使独家签约权、匹配权和选项的流程如下:
(一)略。
(二)略。
(三)任何俱乐部或球员如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了独家签约权、匹配权或合同选项的,俱乐部或球员应按本规定予以配合完成。因某一方自身原因未配合完成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CBA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主张相关权利。
通过相关条文,D类独家签约权巧妙地变成了独家签约权,那么问题来了,郭艾伦再熬一熬,熬到E类合同资格,是不是就有了自由?仍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