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类合同,也称老将合同,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就行:第一,满34岁,第二,只为一家球队效力达到12年,且满32岁。除了效力已满12年,郭艾伦这两项都达不到。
这里要补充一句,劳资规定对E类合同的年龄规定,完全无视很多球员为了打青年联赛改过年龄的现实,少则两岁,多则三五岁。当年你为青年队做了贡献,被迫改小年龄,岁数大了有E类合同的年龄底线等着你,即使你满了34岁,依然享受不到老将待遇。所以,想打CBA的球员,再也不要改年龄。
即使有了执行E类合同的资格,也不意味着你有选择的自由。且看这一条:“俱乐部在E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符合条件的俱乐部,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向该球员提供D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
在这里,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再次变成了独家签约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国内球员与原俱乐部续约时,可签署E类合同,每家俱乐部最多2人:
(一)须为34岁以上(以年份为准);
(二)须在单一俱乐部累计注册12个赛季(含)以上且年满32岁(以年份为准,不含租借出注册俱乐部的赛季)。
同时规定:
(一)签约年限:最多签署2年,可以签署1+1年限合同。合同约定+1为俱乐部选项的,俱乐部执行约定条件的,合同延续,俱乐部不执行约定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约定+1为球员选项的,球员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跳出合同;上述约定须在合同签署时明确在合同中。且双方应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做出选择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做出选择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约定选项。
(二)俱乐部在E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符合条件的俱乐部,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30日,向该球员提供D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或转让此权力。
(三)E类合同到期后,如原俱乐部选择不续约的,该球员可与其他俱乐部签署C类、D类合同,原俱乐部不得收取培养费。
(四)如俱乐部无顶薪球员或顶薪球员不满3人,则E类合同薪资不得超过该俱乐部最高C类合同球员薪资。
(五)E类合同基本工资不计入工资帽。
出于保护俱乐部青训的目的,在球员达到职业顶峰出成绩的时候,劳资规定偏向俱乐部,完全可以理解。然而,一旦球员年过三十,身体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仍没有选择的权利,直至油尽灯枯,无人问津,这样的规定就是霸王条款。
郭艾伦的情况,比周琦更加典型,但结果是一样的。
球员努力训练,爱护自己的身体,让运动生命更持久一些,应该得到鼓励,并用更人性化的劳资条款予以奖赏。优秀的运动员青春常驻,最终受益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队。
郭艾伦跟辽宁队摊牌,对双方来说都很悲哀。辽宁刚刚夺冠,理应欢欣鼓舞,跟勇士队一样你好我好大家好,上下齐心去卫冕,却面临核心球员要出走。郭艾伦摊牌时,没有找任何下家,员工跳槽哪有这样傻的?
现在,郭艾伦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一个死局。
说大不了一年不打球,出去特训什么的,都是气话,对个人、俱乐部、国家都是损失。再了不得的特训,也比不上有规律地打正规的比赛。一年不打球,你再看看郭艾伦会变成什么样?
现在的局面,是这样的:19家俱乐部没有一家会对他有非份之想,那个湾区翼龙尽管来探过口风,郭艾伦对这个队并不了解,而辽宁队正处于高层真空,不知道谁会出来管这个事。
但优秀的运动员是国家的财富,运动青春原本有限,真这么白白浪费一年太可惜。再说,巴特尔时代坐球监就可以恢复自由身的时代早已过去,一年过后,“独家签约权”不还是辽宁队的吗?
把死局盘活,只有两个办法,要么辽宁体育局出面,要么联盟出面。
距离下赛季注册期截止还有半个月,在这半个月中,辽宁体育局要和郭艾伦坐下来,坦诚相对,无论走还是留,拿出实质的步骤,以免过了8月31日覆水难收。
有周琦、郭艾伦两个案例,CBA联盟到了正视现有劳资规定的时候。青训该保护就得保护,但效力八年以上或者年满30岁的老球员,个人利益也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