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做到免责提示应承担赔偿
什邡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
该案涉车辆驾驶人刘某肇事逃逸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应当就该部分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虽然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上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但不能证明其将《商业保险条款》交付畅远公司。
保单上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重要提示的记载,该条并未表明投保人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为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使该记载为免责条款,也不能证明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将该免责条款向畅远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该记载亦不能达到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免赔的理由。
什邡法院认为,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均不成立,应当依照机动车财产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畅远公司赔偿款35.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1月27日,记者联系上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溪,他表示德阳中院已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其提供的判决书显示,10月31日,德阳中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程鹏 易启江 盖源源
校对|王月龙
封面图片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