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说个身边的事。
前几天去见朋友,几个人一起聊天…其中的一个说自己正遭遇一件很恶心的事。
原来他早些年在一家理财公司上班,现已离职四五年。在两年多前、这家理财公司因涉及非法集资而被立案调查,可最近他居然收到了这家前公司的催缴信…要求把工作期间的提成、奖金等收入退回。
要知道,他离职时公司并没有出事、是离职后两年多才被查处非法集资的,所以他觉得冤枉、愤愤不平。
进一步了解得知,这家理财公司一部分业务牵扯到非法集资,可还有一部分业务是合法的基金业务……跟其他基金公司合作推出的私募基金,基金公司负责寻找项目及后期资金管理、而这家理财公司负责寻找资金客户,其中的一些项目、公司的员工也跟投了。
因投的一些项目还不错,有的项目就退出了、有的项目就分红了…可这些项目的收益分配都跟持有基金份额的员工无关,因为公司牵涉非法集资、员工的这些基金份额也就被当作处置非法集资的资产。
这次收到前理财公司的催缴信,应该是公司老板积极协助、配合调查的结果…老板没有入狱坐牢,而是协助非法集资的后续工作,毕竟有投资客户要维稳、有债务欠账要追偿、有资金去向要说明。
要求前员工退还非法集资工作期间的所得,或许不是个别城市的个案、很可能具有普遍性。
最近,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就某涉嫌非法集资的理财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如上图),其中提到:
督促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高管)将服务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及提成等非法所得,限期退缴至指定收款账户……对拒不配合的人员,警方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前些年金融行业繁荣(也可称为乱象肆虐)时,有些人赚了不少很轻松的钱…当然很大一部分是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就此资产膨胀、财富升阶,本以为就此能成为人生赢家、未曾想到最终还是要一次性悉数归还。
现在,终于有了依据的法律。
2
今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实施。自此,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活动、有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清退集资资金来源中的(六)是这样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