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难道境外真的是转移赃款、隐瞒收入的乐土?
"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不管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论是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属于境外存款,应当如实申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党纪、政纪和法律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近来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 隐瞒境外存款 " 这一项并不罕见。如,原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陈荣贵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上海机场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
隐瞒境外存款罪给国家公职人员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境外不是法外,即使处心积虑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到头来也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
不止存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学,及拥有境外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投资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必须向单位或组织申报。
2014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 " 裸官 " 进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最终被调整岗位。
2017 年,党中央修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进一步调整了报告对象,完善了报告内容,并将抽查核实和结果处理制度化,强化对 " 裸官 " 的从严管理。
"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表示,不少 " 问题 " 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在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看来,对于 " 裸官 " 的治理之网愈收愈紧已成必然之势,他同时建议:" 对于之前已有的规定,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如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
" 裸官 " 之所以引发舆论不满,正是因为一些 " 两面人 " 干部一边口口声声说着爱党爱国,一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与家人谋后路,妄想 " 内外通吃 ",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这种 " 两面人 " 的存在,与监督缺失、缺位不无关系。以文民为例,他从一名基层干部成长为正厅级干部,近 20 年间,先后在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澳大利亚等地购买 36 套房产,却没有被发现查处。
对此,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繁建议,这种同党离心离德的干部坚决不能用,要加大这方面的抽查力度。
" 要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等制度,以个人事项报告为基础,细化申报事项,严格审核并加大抽查力度,同时利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 邓联繁说。
" 建议加大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例如建立公职人员向境外大额汇款行为的监测报告机制,监测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金融部门一旦发现他们有大额汇款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有专家表示。
让境内赃款 " 转不出 "、境外赃款 " 追得回 "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人或财产在国外,成为 " 裸官 ",不仅容易受到国外的监控,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 我在国外没有一分钱资产,搞‘制裁’不是白费劲吗?当然,我也可以向特朗普先生寄去 100 美元,以供其冻结之用。"
8 月 7 日,美国财政部对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等 11 名中国内地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除了涉及签证、服务与商品等,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冻结在美国私人财产。对此,中联办主任骆惠宁的回应十分硬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