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仲裁,大家可能对法院的诉讼更熟悉,虽然二者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有着本质区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首先,仲裁的双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诉讼中原、被告的称谓并不相同。其次,仲裁为一裁终局,而诉讼除一审外,还可能经历二审、再审等程序,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就会短于诉讼。再次,申请仲裁要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就是双方对发生纠纷均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的一种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也可以临时达成仲裁协议。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当事人可以从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任、又方便参与的仲裁机构,还可以从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自由选择,而诉讼只能依据案件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仲裁与诉讼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仲裁的庭审过程和裁决书不予公开,这与诉讼的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则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仲裁能够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可见,仲裁与诉讼相比,有较强的便捷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点。
上文中提到的某婚恋网站,虽然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很明确,但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约定仲裁是与用户间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能确定其是否对此尽到了提示义务、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因此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排除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仲裁协议中还应载明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许多当事人本有意愿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因内容要素欠缺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意愿。例如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如发生争议,可向某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或诉或裁只能选择其一,这样的约定条款属无效。如果合同双方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就要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裁决解决纠纷,例如“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双方应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因素会影响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一是仲裁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会失去诉讼案件二审、再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即便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也需要接受一裁终局的规则;二是仲裁收费较高,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标的额一般较小,仲裁机构收费标准起点一般要数千元,而法院财产类案件诉讼费起收点仅为50元,更惠民的是,北京法院发布的新规将今年9月1日以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降为10元。目前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尚没有针对小额标的的特殊收费标准,虽然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即便是事先垫付,一下子拿出数千上万元的仲裁费,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此外,提到仲裁,还有一个名字中也包含“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那就是劳动仲裁。虽然都是“仲裁”,但是两者关系并不大。就受理案件范围而言,劳动仲裁审理的是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审理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外的经济纠纷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则应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而非劳动仲裁委员会。
法律规定仲裁没有“二审”“再审”这样的监督程序,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使市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该怎样进行救济呢?这时就要提到一种程序——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仲裁司法审查是司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的程序,在仲裁程序不当运行的时候,能够对仲裁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恢复和弥补。通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能够对合法仲裁予以保障和支持,也能够对违反法定事由的仲裁进行监督。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如仲裁协议无效、未成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约定仲裁协议属于可仲裁可诉讼条款,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等情况,可请求仲裁委或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比较特殊的是,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是独立于合同本身的,只要仲裁协议具备法定内容且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