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控制不涉及对检察官的直接惩罚。如果这些检察官没有遵守上级的要求和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刑事政策,或者工作结果没有达到上级满意的程度,这些检察官不会直接受到处分,所以检察官在工作中还是有一定的自主权空。甚至有的检察官认为自己有一定的职业自主权,可以拒绝或抵制上级强加给自己的控制。
审判庭大检察院检察官:“如果上级给你一个书面指示,那么根据你自己的身份,你必须执行。但是当你执行的时候,你的语言是自由的。因为,其实这种等级权力每次都体现在司法部工作的低层官员身上。他会利用等级权力给你打电话或者问你一些事情。如果你害怕做某件事,那就不要做检察官。”
检察官可能面临的唯一惩罚是职业晋升。自1993年以来,公共检察官的晋升需要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的建议,该委员会自然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但实际上,这一建议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司法部手中。
与此同时,自2007年以来,司法部似乎想加强检察院的层级领导。这个观点被各种事实所证明。2007年10月,司法部传唤一名副检察官进行面谈,因为他在根据累犯最低刑罚提出不适当的量刑建议方面表现不佳。2008年夏天,一名未成年人在看守所自杀。当晚,司法部派出一名司法督察,要求代理检察官提供一份关于该事件的书面报告。然后,不一会儿,司法部就召见了几个检察长,让他们专门向司法部做一个报告。司法部认为他们辖区的检察院运作不佳。
这些事件表明,司法部旨在加强各级检察官的等级管理制度。检察院,尤其是共和国检察官,作为检察院的核心角色,逐渐转变为地方行政执行机关的执法者。他们的工作是执行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而不是督促根据国家治安政策制定地方刑事制裁。这也符合检察官身份和地位的重要演变过程。近年来,检察官逐渐走上了职业自治的道路。职业自治需要检察官逐步培养自己的一些能力,需要制定更符合公民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公共安全政策。同时也要求分级管理,分级管理需要建立在职业道德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满足这个岗位的基本功。
在不涉及这种强化的等级关系的地方,职业逻辑的合理性依然存在空。事实上,在检察院不同的人之间,尤其是共和国的检察官和一些大检察院之间,存在着一些不成文的潜在联系。
法院中型检察院检察官:“的确,在上诉法院,我和他们沟通顺畅,我们像朋友一样熟悉亲切,尽管我们可能不是同一代人。这让我更容易处理很多事情。至少别人对你有基本的信任。如果我收到上诉法院的命令,我不太明白他的意思,我可以打个电话,然后告诉他,'听我说,看看现在的情况,我不知道你想从我这里得到什么'。如果我没有和他们建立这种友谊,我会绞尽脑汁对自己说:‘哦,不,我可能会出汗。希望老天保佑我过了这一关,完美回答上级。"
这些交流建立在相互信任、公开和透明的基础上。这些交流使我们能够对许多事情的处理作出一些必要的调整,甚至是对一些特殊案件或刑事政策的执行。这样虽然不能消除层级管理的影响,但是可以让这些层级管理的工作更加顺畅,同时也可以让层级之间保持一种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