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号“上海发布”4月28日消息,为更好地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劳动关系特点,制定了《关于处理涉疫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处理疫情相关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1:处理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全市各级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妥善化解本市涉疫情劳动争议。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和谐稳定。要积极落实保就业保生产、促稳定促发展、帮企业脱困、帮企业稳岗位的政策要求,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努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审慎处理涉及疫情的劳动合同解除等纠纷,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协商求同。要树立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合作协商的理念,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努力解决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争议和矛盾。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以促进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真正凸显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相互依存关系。
第三是均衡保护。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有序发展并重的精神。在处理纠纷时,必须充分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双方的影响。我们不仅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就业稳定,还要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有序经营创造适当的条件。
第四是多元化的解决方案。要积极配合工会、司法行政机关、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基层调解组织等。,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的效能,加大沟通调解力度,及时将矛盾纠纷调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群体性、突发性、敏感性、重大利益相关的劳动争议,既要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快速反应、及时介入的优势,又要密切关注企业和劳动者的真实诉求,及时预警劳动风险,全力保障城市安全、社会稳定、市民福祉,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s2/】问题二:在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要事项时,如何履行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答:在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提交规章制度或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如停止工作和生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休、轮休等。,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并对劳动者进行了传达或告知,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s2/】问题三:用人单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通过电子方式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合理推迟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实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限内未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两倍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