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刘昌松表示,“本案中,受害女生家长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对该女生的性知识和性保护的教育可能完全缺失。”
近年来,未成年人防性侵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个代表也曾提议,加强性教育或防性侵教育,希望能将其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范畴,并扩大这项工作的范围,保护更多孩子免受伤害。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市蜀山区刘丽健康咨询中心总监刘丽也提议,将儿童防性侵课程纳入义务教育,希望孩子们可以提前学到防性侵相关知识保护自己。
刘丽认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安排,迟迟难以普及。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实施,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被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张玫玫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称,基于当前农村及城镇很多家长不知如何开展家庭性教育的现实,学校需要承担起对学生,同时对家长开展性教育的责任。尤其住校生,远离家长在校时间长,在校与异性同学接触、回家途中与社会人接触和在家留守无父母保护时,当有人提出性要求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学校教师需要接受性教育,掌握科学方法敏锐观察学生的态度、行为、学习成绩和身体变化,帮助学生及时摆脱困境”。
对此,张玫玫呼吁,我国中小学必须重视开展性教育,通过专题课、讲座、学科渗透、班会等形式,传授身体、性别、关系、安全、和审美等方面的知识。加强师资培训,通过继续教育和在师范院校开设性教育必修通识课,尽快让在职教师和准教师基本掌握开展性教育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同时,呼吁要重视家长性教育工作,改变目前多数家长很少接受科学系统性教育和对性教育存有很多偏见的现状。
“对于农村,我们建议在大学生支教培训中加入学生性教育和家庭性教育的内容,并鼓励具备未成年人性教育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有识之士深入广大农村开展家长培训。”
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相比于加强性教育或防性侵教育,如何更好从法律角度给予未成年人最大保护是更关键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曾在两会期间提议,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修订时,明确规定因性侵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失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在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外,给予未成年人最大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同时,王树江还建议,应该正式建立被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他认为,将被性侵未成年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可以帮助被害人走出犯罪伤害阴影,早日恢复正常生活和精神状态。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
《意见》指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同时还指出,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
《意见》还提到,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