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与交警冲突后赔143万获谅解,被公诉后讨要赔偿获法院支持
武先生介绍,2020年二三月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他和曹某某等人先后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20年3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案件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几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3月,他和曹某某等3人被批捕,他因疾病被取保候审。
2021年8月,山东省蒙阴县检察院对康某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与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地下停车场,对正在执行公安部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活动的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民警王某某等人及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民警,采用语言辱骂、推搡、厮打的方式阻挠王某某等人执行公务。其中,被告人康某某实施了辱骂民警,将交警王某某拉倒在地,脚踹交警文职刘某某腹部的行为。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检方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蒙阴县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8日19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指导员王某某与其他警员驾驶外观标识为“交警勤务”的办案警用车辆,到兰山区某小区地下车库调查被有关机关列为套牌嫌疑的车辆情况。
期间,有两名人员着交警执勤用反光背心,王某某着警服但未戴警帽。到达现场时,办案人员直接将警车停放于靠近嫌疑车辆旁边的武某某的私家车位。停车后,部分人员离开嫌疑车辆现场,部分人员留守现场。
当晚20时30分左右,武某某在其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康某某等人的陪同下,一同乘车到达,并将车辆停放在警车正前面。武某某发现私家车位被占用后,恼怒大骂,并责令立即将占用车位的警车开走。留守的警员准备将车挪走时,武某某的驾驶员将车辆后退几米。此时,交警王某某等几名警员从步行梯来到现场。发现情况,商议采取措施时,被武某某听到。
武某某当即将携带不锈钢水杯的热水泼到王某某身上。随后,武某某和王某某撕扯缠斗在一起。被告人康某某上前帮助并推搡、扯拽王某某。王某某先后两次倒地,手指、膝盖等多处受伤。为阻止其他人员,被告人康某某对一同办案的便衣警员踹踢一脚。之后,武某某和康某某等人离开。
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8年11月31日,王某某在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左前膝交叉韧带再断裂需手术入院,病历同时载明,王某某在8年前有左前膝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
2021年10月27日,蒙阴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与之前的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康某某不服上诉。2022年3月2日,临沂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被公诉后,私家车主起诉交警要求返还143万赔偿款
武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2022年4月29日,蒙阴县检察院指控武某某(武先生)、荣某某、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蒙阴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还未开庭。
代理律师称,案发后,武先生之所以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是因为王某某通过中间人告知武先生,其伤势较重,需要进行韧带重建手术;加之王某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他不再追究武先生等人的法律责任。
武先生的家人称,早在双方赔偿协议达成前的2018年12月13日,相关部门就已经做出了王某某构成轻微伤的司法鉴定,但该鉴定结论直至2020年2月8日他们才知道。“我们认为,王某某明知自己是轻微伤并且是老伤的情况下,向我们索取高额赔偿143余万是一种欺骗行为。此外,王某某于2020年继续反映我家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违反调解协议约定。”
武先生认为,王某某通过隐瞒伤情成因等欺诈行为通过中间人索取远高于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导致当时不明真相的他为了息事宁人而向王某某指定账户汇款143.6万元。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我与他签订的谅解书,返还143.6万元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