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与交警冲突后赔143万获谅解,被公诉后讨要赔偿获法院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
涉案交警返还143万赔偿款,当事人是否上诉目前尚不清楚
庭审期间,当事交警辩称,武先生要求解除与他签署的谅解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确实收到武先生143.6万元赔偿款,但该笔赔偿款是原告以及涉嫌妨害公务的荣某某等人在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后,由原告近亲属作为代表,向他道歉并恳请出具谅解时支付的赔偿款,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系基于其单方意思表示,被告无权就该谅解书本身主张撤销或消除。案涉款项143.6万元系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的结果,故原告主张行使撤销权及解除权的对象实际应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赔偿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不存在解除问题。
法院认为,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称,直到2021年4月,原告的辩护人在阅卷时才得知被告王某某在案发8年前便有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及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治疗及预交手术费3万元的事实。同时,原告自述“以上事实说明在达成谅解时原告所认为的伤情严重及成因并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王某某仅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手术、检查及护理等并非花费巨大”,“案发后,原告因认为其造成王某某腿部受伤,伤势严重,可能构成轻伤二级以上,治疗费用和后续护理费用高等,对王某某积极赔偿”。
通过该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合意时,因原告并不知晓被告王某某伤情及花费情况,因而向被告赔偿143万余元的民事行为,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故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赔偿143.6万元的协议应予撤销。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22万余元的问题,因重大误解的主体是表意人本人,是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向对方,即产生重大误解的原因是原告自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4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是一个正义的判决,我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6月23日,武先生告诉记者,案件目前正处于上诉期,对方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王某某如何看?6月23日下午,记者多次联系王某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当天下午,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王某某在案件中并无欺骗成分,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他不予置评。至于是否上诉,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委托他,因此并不清楚。
第三方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彰显公平
伤情鉴定共分几级,达到什么程度,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公诉?谅解书对量刑起什么作用?签署谅解协议后,如被告人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司法机关量刑时未考虑该情节,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谅解协议?要求对方退回赔偿?
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
柳孔圣介绍,在刑法上,人体损伤程度分级共分三级,分别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损伤达到什么程度构成刑事案件,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规定。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达到一处轻伤以上,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两处轻微伤或一处轻伤以上,均可构罪。对于妨害公务罪,致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轻微伤,也可能构成犯罪。
柳孔圣称,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多数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多数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