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女儿不被性侵锤杀丈夫,女子一审被判缓刑:属防卫不适时
法院认为,刘某会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蒋某银以后再次性侵龙梦筱,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故意杀害蒋某银,属于防卫不适时,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刘某会出于剥夺蒋某银生命的故意,持铁锤击打蒋某银头、胸等致命部位导致蒋某银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除了对家人施暴外,蒋某银还因殴打村民被警方立案。他死后,警方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刘某会一审庭审时当庭表示,蒋某银当时是俯卧在床上,但睡没睡着她并不清楚。龙梦筱告诉澎湃新闻,她在配合警方调查时也表示,蒋某银是躺在床上的,但不清楚是否睡着了。
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如果公诉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已睡着,即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劳东燕说,如果确如刘某会及相关证人证言所称,刘某会的丈夫之前有过意欲强奸继女的行为,案发前又有相应的行动,则当时刘某会面对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想出来的。判断案发当时不法侵害到底有没有结束,应该站在行为当时来判断,而不是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简单来说,就是要采取行为时的标准,不应当从事后的角度,考虑他到底是要继续强奸还是当时就已停下来。只有采取行为时的判断标准,才是合理的。这也是“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明确表明的立场。
一审判三缓三,被告人暂未提出上诉
对刘某会如何量刑的问题,重庆市二中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刘某会的裁量刑罚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首先,刘某会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法院认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本案因蒋某银欲奸淫刘某会女儿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此外,刘某会在同蒋某银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蒋某银多次威胁要奸淫其女儿,并扬言要在公路上当众奸淫。在此情形下,刘某会因激愤、恐惧而产生把蒋某银打死的念头,进而持铁锤击打蒋某银致其死亡。
据此,刘某会的犯罪属于为防止其女被奸淫并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精神受到重大损害、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者、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这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更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刘某会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刘某会杀害蒋某银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刘某会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刘某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案中,刘某会无犯罪前科,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案发当地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亦证实刘某会平时无不良行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如果对刘某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重庆市二中院最终认为,刘某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刘某会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刘某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