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意愿且服从安排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三)指导企业规范用工
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支持企业与职工通过民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优先使用各类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共享用工调剂余缺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四、全力帮扶重点群体促就业
(一)加强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
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努力确保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2020年同期水平。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及时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扶持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攻坚行动,推进实名制跟踪服务,强化困难帮扶,实施困难毕业生“一人一档一册”专项服务,确保到今年年底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落实就业去向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鼓励更多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见习政策效用,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年募集不少于2.7万个就业见习岗位。鼓励更多优秀用人单位成为见习基地,鼓励更多高校和中职院校参加见习计划,落实见习推荐制度,为未就业青年提供更多见习机会。支持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提升职业技能,引导职业院校按规定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提供“应评尽评”的技能评价通道。着力优化就业手续,有序衔接报到证取消的档案落户服务,推进体检结果互认。实施教师资格阶段性措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2022年12月31日前招用教师可实行“先上岗、再考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征兵办、团市委、各区政府)
(二)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和基本保障
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重点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进一步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见习等举措,千方百计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就业创业,确保今年内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不少于13万人。继续实施“人人乐业”专项行动,重点帮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全覆盖”“增就业”“减周期”“消存量”的工作目标,确保到今年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50%以上实现重新就业。加强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依托“一网通办”,优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畅通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本市部署,做好对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期间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三)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做好对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类补贴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线下就业服务,创造条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在有就业意愿且服从安排的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1个月内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今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不少于5万人。对生活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