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预售资金监管意见稿:如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购房合同无效
3.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的:提供设计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合同和发票,原件查验后留存复印件,直接划入设计和监理单位账户。
4.用于支付行政事业收费或税款的:提供缴款(税)通知书,原件查验后留存复印件,直接划入行政事业收费或纳税账户。
5.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余额明细,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划拨。
6.用于退房退款的:提供退房说明申请和已注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拨入退房人账户。
意见稿明确各方责任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监管协议,对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专用账户收支情况。
未经监管部门同意,监管银行不得自行“抽贷”、“断贷”,如有违反,则视为“监守自盗”行为。遇有司法查封、冻结、划扣的情形,监管银行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
监管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监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收、拒付或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再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