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新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监管账户信息应在售楼处公示
9月14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预售方案前,应选择一个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意见稿》明确,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通过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监管银行应对承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支行严格监督,定期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项目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八条 监管部门对确保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进行监管。监管额度由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因素确定,并在门户网公示。
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应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监管账户累计进账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取使用。
第十条 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预售方案前,应选择一个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文本由监管部门制定。协议主要内容应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的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项目交付标准、施工许可证、施工范围说明等相关资料;上述资料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