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新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监管账户信息应在售楼处公示
第三章 预售资金交存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打印交款通知书,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交存至监管账户,并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购房人应按照订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通知书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揭银行应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第四章 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申请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使用条件的,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同意使用的电子信息传送至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资金超出使用节点或用款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三)本项目前期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其他不符合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发送的同意资金使用的电子信息,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电子信息载明的相关单位。
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监管额度内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未达拨付节点,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提前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监管部门可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管额度内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的,监管银行应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和监管额度内资金的性质,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执行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监管机构应当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逾期不改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信用扣分、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或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