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新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监管账户信息应在售楼处公示
(四)监管额度内资金被集团公司抽调的。
第二十七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入账、拨付资金的,擅自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由其市级管理行责令改正、追回款项,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监管银行,监管部门视情况暂停、取消监管银行资格,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发现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单位集中购买用于拆迁安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单一法人整栋购买的商业及办公类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不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推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商品房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资金等数据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同时废止。
既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原《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