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阉割最早开展时间可追溯至1944年。2003年发表于《美国精神病学与法律学会会刊》上的一篇文章指出,1944年使用的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雌激素药物——己烯雌酚,后因该药物有严重副作用,被停止使用。英国著名数学家艾伦·图灵是己烯雌酚受害者之一。1952年,图灵因同性恋被判严重猥亵罪,为避免坐牢,图灵选择化学阉割。在服药期间,胸部发育、声音变细等一些女性特征开始在他身上凸显出来,因不堪忍受,两年后图灵选择自杀。
就目前而言,化学阉割过程中常用的药物包括人工合成孕激素——醋酸环丙孕酮和醋酸甲羟孕酮,以及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这些药物在使用中会降低性罪犯体内的睾酮和雌二醇。醋酸环丙孕酮主要在欧洲、中东、加拿大等地使用,醋酸甲羟孕酮则是美国的首选药。
来自韩国延世大学2014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化学阉割的效果因药物使用时间长短而不同,维持至少6个月的药物使用,可以控制治疗结束后产生的过度性冲动。不同药物的注射频率不一样,一般醋酸环丙孕酮、醋酸甲羟孕酮每3 个月注射一次;对于括亮丙瑞林、戈舍瑞林等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而言,则需每个月注射一次。持续地使用药物,意味着犯罪者可能面临未知的副作用。
韩国首尔延世大学医学院的两名医生于2013年在《韩国医学科学杂志》上写道:“正如我们在治疗前列腺癌方面所经历的那样,化学阉割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副作用,醋酸甲羟孕酮、醋酸环丙孕酮等药物不仅会导致睾酮显著下降,也会使雌二醇下降,后者在男性的骨骼生长、发育成熟、大脑功能、心血管等方面均存在有益影响。”在他们看来,这些原因也导致了化学阉割难以避免的副作用,包括骨质疏松症、心血管疾病、糖脂代谢受损、抑郁、潮热、不育症和贫血等。
姚建龙指出,从医学角度看,实施化学阉割的技术性要求并不高,相关治疗药物也已较为成熟,从近百年的实践看来,这些副作用是可控和可接受的。上世纪90年代的一项小样本的研究显示,醋酸甲羟孕酮治疗一旦停止,受药者勃起和射精在7至10天内可恢复过来。张荆指出,更多国家还是将化学阉割作为一种替代刑罚的手段,在具体应用中应非常慎重,因为化学阉割需要多个部门深度介入,不能毫无根据地决定对某个人实行化学阉割。
国内引入难在哪?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是一个全球难题,国内也不例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202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超过60500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00余人。面对高发的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国内为何不引入化学阉割?
“目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法理层面的最大争议在于,化学阉割是否构成对性犯罪者人权的不正当侵犯。”张荆说,欧洲议会反酷刑委员会曾极力反对化学阉割,其认为化学阉割与阉割手术效果类似,具有侵害性和不可挽回性,对人体危害很大。而越来越多欧洲国家支持化学阉割,原因在于性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更大,应该优先考虑受害者的权益。但性犯罪者的权益也未被完全忽视,比如欧洲多数化学阉割立法的国家都采取了自愿的模式,性犯罪者仍拥有一定自主选择权。
皮艺军指出,从刑罚角度看,相较化学阉割,国内采取的是更直接、严厉的惩治手段。例如犯罪严重者会被判以重刑或死刑,通过这种方式对之后的性犯罪者产生威慑作用。
盈科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韩英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化学阉割主要针对的是性犯罪,但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在他看来,如果纳入立法,核心问题在于要明确,化学阉割的适用人群及针对的性犯罪类型。
张荆分析说,国外化学阉割能够入法,是因为其允许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国内缺乏性犯罪、尤其是性犯罪惯犯的总体现状调查,性犯罪病理学、生物学原因的实证研究数据都欠缺”。这些是制定化学阉割相关法律时重要的参考依据。而且,国外犯罪学和心理学领域的话语权相较刑法学更高,这也意味着化学阉割更易纳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