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斤芹菜遭天价罚款”被督查,食安监管如何统一执法尺度
近日,陕西榆林市一家蔬菜粮油店因销售5斤芹菜农残不合格被罚6.6万元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国务院督查称,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稳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
察时局关注到,榆林“芹菜案”被公众质疑“小过重罚”的同时,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也面临着执法两难。公开的报道显示,市场监管系统内也已有因类案“减轻从轻处罚”而被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例。
有专家对此表示,食品安全执法裁量的“宽严相济”面临着法制适用和法治监督的多重挑战。对于执法人员,如何罚得兼具法度、力度、温度来避免过重或过轻,需要部门内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来避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并给外部监督以统一的判定尺度。
央视截图。
卖5斤不合格芹菜被罚6.6万元,国务院督查“过罚不当”
近日,一则由国务院督查组查实曝光的案件,登上了微博热搜。
据央视新闻报道称,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说,市场监管部门说芹菜不合格,要(进货)票据,但是他们的票据丢了,找不到了。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而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
针对上述6.6万元处罚,粮油店店主称,“自己也肯定有点错误,我也接受(处罚),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罚死,你说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来那六万几。”
国务院督查组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国务院督查组还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稳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和“任性执法”等问题。
经国务院督查组调查后,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卖出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确实属于“过罚不当”。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也作出回应,陕西省副省长叶牛平在8月29日召开的推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称,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聚焦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统筹好执法工作和服务市场主体,为市场主体纾忧解困。
央视截图。
芹菜为何不合格?6.6万元处罚有何依据?
榆林“芹菜案”中,涉案芹菜为何被判定为不合格?
察时局了解到,罗某夫妇售卖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即超标最大限值一倍多。
毒死蜱学名叫做氯吡硫磷,是一种杀虫剂,有毒性,对人体有比较大的害处。研究发现,即使是接触少量毒死蜱也会导致多种症状,包括:流鼻涕、流口水、流泪、头痛、头晕和恶心。
按照《农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明确,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