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斤芹菜遭天价罚款”被督查,食安监管如何统一执法尺度
榆林市场监管部门的6.6万元处罚有何依据?察时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相关处罚条款也明确,有上述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罗某夫妇涉案货值为20元,属货值不足一万元的范围,因此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央视截图。
专家建议统一行政执法尺度,避免“类案不同罚”
虽然6.6万元属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的区间,但依然被国务院督查组认定属“不当罚款”。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告诉南都,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说,榆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明确法律根据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货值不到一万元至少罚款五万元,也就是说罚款的起点就是五万元。
但金国坤也指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罗某夫妇销售5斤超标芹菜的行为属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处以6.6万元罚款确属“过罚不当”。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罗某夫妇销售5斤超标芹菜属轻微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及时改正,但超标芹菜已经卖出没有办法收回,即无法进行改正,也不能适用不予处罚制度。”金国坤建议,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到一些无法改正的特殊案件,让不予处罚制度能更好适用。
此外,金国坤还建议,各个地方应在行政处罚法框架下,及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法定处罚范围以内作出具体规定,以统一行政执法尺度,避免“类案不同罚”。
基层执法人员如何走出执法两难?
察时局关注到,上述“卖5斤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的案例并非个案。今年3月,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单价5元,用于制作铁板烧汁茄子。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该店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调查中,国务院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台账也发现,2021年以来,该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类案不同罚”问题。比如,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曾出售4板过期酸奶,案值约60元,在给消费者退货后被举报,后被属地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元。而今年上半年,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也曾查获辖区某超市涉嫌售卖过期螺蛳粉,但仅对过期螺蛳粉做没收处理,未做其他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榆林“芹菜案”被公众质疑“小过重罚”的同时,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也面临着执法两难。
公开的报道显示,市场监管系统内也已有因类案“减轻从轻处罚”而被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例。2017年5月8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经营的“生龙佬米酒”甜蜜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7月20日,该局认定,截至2017年6月8日,某公司已销售该批次“生龙佬米酒”18盒,除抽样6盒,货值金额为57元,获违法所得9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故对某公司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人民币1万元。
宿松县检察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此类案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减轻处罚证据不足,放纵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市场监管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