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德”艺人的作品该怎么办?
第二,回到国内问题本身,作者的看法。
一是对“下架”参与主体的考虑;
1.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发挥作用要慎重,因为监管机构一行动,马上会带动整个公共部门行动,然后民间也跟随行动,特别容易出现“层层加码”的情况,所以要慎行,敢于做一些“减法”,最好能“四两拨千斤”……自然,这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2.主要由非监管机构自行发挥作用。这里可以包括各种平台、国有和私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的组织、机构、个人:由他们,结合自己的商业、社会、价值、名誉、监管乃至政治风险考量决定是否对某个艺人的某个产品采取措施,并确立一个比较合理的边界。但要看到,抵制/屏蔽/下架是有“内在逻辑”的,不同机构还可能相互影响,相互施压、结果层层加码,发展成为一种文化和标准。所以说,监管机构要慎用权,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避免传导放大。但无论如何,市场上任何一个平台、机构和个人也有抵制的选择权:我愿意抵制,并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都是我的价值选择,这一条也无可厚非。
二是执行时避免过度“一刀切”和“误伤”的一些可能的考量:
1.历史存量和增量问题:风口浪尖里新鲜出炉、即将要推出的文娱文化作品可以先等等;如果出现了争议的,至少考虑延期;如果艺人已被实锤、定调,可能就要想想其他方案了。反之,如果是历史上拍的作品,比如几年前的一部电影,可以酌情是否下架;
2.涉事艺人在作品里的角色重要性问题: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果涉事艺人没有在文化作品里扮演非常核心的角色,至少没有大量出镜,也不涉及非常核心的正面角色(例如党史/正史里的重点正面人物),那也可以考虑保留;
3.文化文娱作品本身的文化价值及重要性问题: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果作品的文化价值比较高,作品有保留和传播的价值,那下架也要三思。和前面几点一样,这些因素的分寸把握都很主观的,只能一事一议;
4.时效性问题:在艺人涉事的风口浪尖时,平台或商业机构将一个文化文娱作品下架,就是一种抵制,这种抵制就是一种价值的表达与声张,在关键时点是必要的,但这不意味着该文化文娱作品一定要被永远尘封,只要抵制的目的和效果达到了,涉事艺人及相关机构付出了代价(一会儿再来说“问责”的问题),未来也可以重新推出。当然这也要结合涉事艺人的角色重要性、文化文娱作品本身的价值及重要性问题;
三是必须通过抵制和下架,对失德问责。只有明确问责,才可能改变和影响人们的行为
上文提及,实务中应该避免“一刀切”,可以适当做“减法”,但也要看到,抵制和下架是必要的手段。
1.必须通过抵制、下架等机制,对艺人/公众人物的道德行为建立问责机制,并从而约束、影响、改变他们的行为。建立一套针对失德行为的问责机制,并帮助艺人及商业合作伙伴对失德行为的负面后果形成明确的预期是极为重要的:规则放在台面,作为有公众影响力的艺人,如果出现了失德问题,那么演艺职业生涯就要遭受巨大打击,甚至就此从公众视野里消失——事业和财源受损大半。这是立下来的规则,想要到这个行业来赚钱出名,就要遵守规则。抵制和下架,就是帮助建立一套问责体系,帮助相关主体确立预期,并逐渐改变他们的行为。前面说了不少避免“一刀切”、避免“误伤”的问题,但如果监管机构真的不作为,社会上各种商业机构怕伤及利益纷纷“躺平”,个人也不去响应,失德艺人看不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会如何呢?那相当于“失德”没有成本。如果“失德”没有成本,那就说明社会可以容忍失德艺人的存在;如此,也就说明“德”是不重要的。如此一来,没有问责,没有代价,艺人自然也不会担心“失德”。对作品抵制和下架,是给艺人(和相关机构)带来真实代价的,只有有了问责,付出了代价,才能形成预期。
体制里的人常说,“想当官就别想发财,想发财就别当官”;“要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到不想腐……”,演艺界也是一样的——特别是那些具有公众影响力、名利双收的艺人:想当著名艺人就不能失德;失德了就别想当著名艺人,甚至要告别职业生涯;要从不敢失德,发展到不能失德、到不想失德。我们看许多老一代艺人——近至八九十年代香港老一代艺人,大多没有丑闻,个人生活安排得不错,这和他们高度自律是有关系的,所以他们也能成为演艺事业里的常青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