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上游,你有钱有势的婆婆立了个规矩“每个月可以从公司会计那拿几万块零花钱”,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会计做错了什么?这几万块钱怎么交代?
b:我就简单问一下,这种钱怎么开账户?现在税务局这么严,哪个公司敢这么做?这个恶霸一直都是街边五金店的恶霸吗?
c:对公业务向个人支付款项的会计依据是什么?公司作为法人,不能说拿钱就拿钱。看到这个截图,我就心梗了。遇到这样的公司,姐妹们应该不干了,收拾行李走人。一看就是小金库,财务不专业,会毁了我的事业。妈呀,这sb编剧。。
回到现实世界,老板出于私人需要,把钱从企业里拿出来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什么是私人革命,什么情况下允许私人革命,且听边肖慢慢道来。
私了说,公转就是把钱从单位银行账户转到个人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个人转账、支付和现金存取。下列资金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者财产权利转让所得。
(5)个人贷款转让。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遗产、礼金。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
(9)退税。
(十)农副产品和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资金。
但是,第40条增加了这一规定: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金额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据:
(一)工资支付协议和收款人名单。
(二)奖励证书。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单位等单位与收款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向个人支付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彩票发行或承销部门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产品和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支付的证明。
正是这40条,在历史上深深地烙下了“公款转私企”的界限,让很多人认为“公款转私企”5万元是一个临界点,超过就会有危险的信号。
但2007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做了一个补丁,很少有人知道。
“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单笔支付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付款人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原因的,可以不另出具支付依据,但付款人应当对支付原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下面,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公私合营是合法合规的。
1.A公司会在每月工资发放日通过银行将公司账户中的60万元逐一打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甲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会定期将扣除费用和支付业务收入后的利润通过公司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3.A公司将公司账户中的6万元给业务员出差备用金,出差回来后报销销售,多退少补。
4.A公司将公司账户中的100万元支付给个人股东,这是分红20%后的分红收益。
5.A公司将该老师讲课费10万元支付到对公账户,转到该老师个人卡上。这10万元是支付劳务报酬后的税后报酬。
6.甲公司从个人处购进一批货物,金额20万元,在税务部门取得自然人开具的发票。A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将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个人卡。
7.A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总经理刘的个人卡转账10万元,该1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公司对个人的借款。
8.a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内,该8万元用于支付王某违约金及赔偿金。
以上例子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正常的生意。转出的款项有相关的成本费用,合理的业务支出,以及相关的合同和发票支持。一般来说,不要心虚,私下转。不是电视网友说的那样。私了也没那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