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试用期,也可称为适应期或考察期,是劳动关系确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为相互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期限。试用期不是企业想定多久就定多久,而是根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中不得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试用期。
但也有企业因为试用期表现不好,没有考核就提前结束试用期,之后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许多工人不知道雇主这样做是否违法。
法律赋予企业通过试用期考察和留住员工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知工人终止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
如果没有这种情况,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我们可以依法维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求企业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公司决定辞退员工时将补偿员工半个月工资,补偿金额为一个月工资。
很多企业随意设置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侵犯劳动者权利。这种情况下,他们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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