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厦门市修订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6月23日)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在厦无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村居)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配 售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按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的45%确定。销售价格纳入每批次轮候配售方案。
市场评估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测算。评估测算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批次轮候配售方案中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企业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进行选房并出具配售通知书,由售房单位根据配售通知书与购房人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权属登记等相关配售手续。
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批次购房资格。
每批次选房后剩余房源不再作为本批次房源。
第二十四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不得设置居住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保障性商品房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权证上记载注明保障性商品房,以及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不得设置居住权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保障性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