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厦门市修订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6月23日)
第二十六条 单独选址集中新建的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后剩余房源不高于该项目保障性商品房总房源的10%且该项目竣工备案时间满5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剩余房源转为其他房源使用。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按原购房价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依法依规办理。具体事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原购房价与提交申请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55%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房屋市场指导价按购房人提交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适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保障性商品房同一地段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退回保障性商品房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按规定征免相关税费。购房人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者受赠其他住房的,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办理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申请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部分产权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的退出方式包括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退回及第二十八条的上市交易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商品房可依法继承,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回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退回款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费用,权属人腾退房屋并交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将剩余款项拨付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可由司法部门组织拍卖并由拍卖买受人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第三十三条 退回的房源可纳入后续批次销售房源使用或者转为租赁类保障性住房使用。已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退回房源应当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处置,处置后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商品房符合转让条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被司法强制处置的,或者已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退回房源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处置后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的证明材料须一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将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缴交市场租金。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依法按不诚信行为在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依法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