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厦门市修订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6月23日)
第四十条 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障性商品房的分配和房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审核分配效率。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将保障性商品房运营管理的具体事务,依法委托运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运营管理费用和涉及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处置、收购等产生的费用纳入市住房保障中心的部门预算由财政专项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群体以及相应退出机制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高层次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按本市现行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售房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经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按原销售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