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官方政策原文)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
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实施后,门诊待遇应作适当调整。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为普通居民医保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职工医保或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以外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1.下列人员参加普通居民医保: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地居住证的居民;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本市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用于建立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其中,普通居民医保人均筹资额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和筹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困境儿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资助参保对象,其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人员,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四)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原则上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至12月份,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大学生及学生儿童参保时间可结合开学时间,集中办理参保缴费。居民医保费可以通过银行协议扣款、线上平台自助缴费等方式缴纳。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五)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2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六)一个医保年度内,本市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医保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为15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在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付65%。
4.健全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门诊待遇适当向慢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倾斜。
(七)本市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暂按每年220元/人确定,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50元。按照国家医保待遇清单要求,稳步推进大学生医保制度改革。
五、生育保险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统一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