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官方政策原文)
(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的事业单位“两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省社平工资的10.2%(其中门诊统筹5%,住院统筹5.2%)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按实际年龄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包干费、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一年度省社平工资的10.2%(其中门诊统筹5%,住院统筹5.2%)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纳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发放、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按照本市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原用人单位按照参保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及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计算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用人单位破产的,应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当年医保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3%计算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至退休,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后,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一)医疗保障基金,包括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专项基(资)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医疗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筹资标准等办法解决。不足支付时,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十一、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实现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出示医保相关凭证,定点医药机构应校验核实参保人信息后,方可就诊、购药。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应通知出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三)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制度,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其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暂定为: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限耐多药治疗);儿童孤独症治疗;癫痫。
上级文件对特殊病种范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门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
上级文件对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参保地就医。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就诊的,需辖区内最高等级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
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等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再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参保人员无需先行自付,按参保地基本医保待遇支付,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